尊敬的客户您好:
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,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,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,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,根据国家税务总局5月26日发布的《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,对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规定如下:
自2017年7月1日起,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,在发票栏上,必须填写购买方的公司全称和纳税人识别号或组织机构代码(政府客户除外),否则,发票将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,如计税、退税、抵免等。(这里所说的企业,包括公司、非公司制企业法人、企业分支机构、个人独资企业、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。)
注!此公告主要针对企业用户,虽原公告对政府和事业单位没有明确表示,出于谨慎原则,建议事业单位仍保留税号的填写。
特此公告。
郑州源晟办公设备有限公司
2018年6月23日